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22条重申了上述规定。据此,保证合同韵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主从合同的形式,即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2)主从条款形式,即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订立一个合同,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仅作为保证条款出现在主合同中;(3)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形式,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或在“保证人”栏下签名或者盖章;(4)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即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