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
债权种类与数额。被保证的
主债权种类,如
借款合同中的还本付息债权、
买卖合同中的请求
交付标的物或支付价款的债权等均属此类。
被担保的债权,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
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此即
最高额保证。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衡量债务人是否
违约的
标准之一,也是保证人是否实际承担保证
责任的因素之一,因而应该明确规定。它有两种情形:一为
期日,二为期间。
(3)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方式和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不同的保证方式对
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应予明确规定。未约定时按连带责任保证论。
(4)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无约定时按担保法第21条规定处理,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
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无此规定的,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1、32、33条还做了如下规定:其一,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串止、延长的
法律效果;其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
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其三,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其四,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双方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有
赔偿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是否设立
反担保等。
保证合同若不完全具备上述条款,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