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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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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关系的概念编辑本段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编辑本段


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十分广泛,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都在某个或某几个领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则是公民与国家。

(一)公民


在立宪国家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占社会大多数的人始终没有成为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只有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之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现的人才真正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的名义参与到政治关系之中。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国家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家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是近现代以来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的民主国家。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权力行为的严格程序;二是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三是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其他主体


由于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主体众多。在宪法关系中,公民一国家关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种宪法关系和其他各种宪法关系主体。这些派生出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等。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编辑本段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编辑本段


在宪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公民与国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权力,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要得以现实化,还必须借助于宪法关系中客体的作用。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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