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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摘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但是,并不是尚未出售的就一律不定罪。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部门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过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牛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了伪劣产品,但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本罪。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40、15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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