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
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
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
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
撤销而失效,
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
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
仲裁法第19条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对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时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属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其
权利义务的继受有效,属于
自然人的,
死亡后,仲裁协议对其
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
受让人有效,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
决定的。在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这一些条款的违反,权利方将依据
实体法的规定,请求
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发生争议,将只能根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而非
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发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
损害赔偿的
请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