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
仲裁
代理人是指依据
法律的规定或
当事人的授权,在
仲裁程序中以被代理的
仲裁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的人。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
代理权的人。由于
法定代理权的基础是
监护权,故法定仲裁代理人即仲裁当事人的
监护人。委托仲裁代理人是指基于
委托代理关系,在仲裁当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仲裁代理人的范围较广,仲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
自由地聘任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为其仲裁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
我国
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
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
申请仲裁、进行
答辩、
申请回避、调查
证据、参加仲裁
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
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仲裁请求,进行
和解,提出
反请求,应当有
被代理人的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
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
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