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
公司因发生
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清理公司
财产、了结
公司债权
债务关系的一种
状态。除合并、分立解散以外,公司因不能存续的事由导致的解散,均是公司终止过程或程序的一个起点。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
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合并、分立解散以外,公司因不能存续的事由导致的解散,均是公司终止过程或程序的一个起点。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解散是一种客观状态,根据解散事由发生的原因,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身意志导致的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公司
股东会决议或者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
强制解散系非为公司自愿,而是由于其违反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等被
国家行政机关强行退出市场,或者由人
民法院判决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被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法人营业执照、被主管机关撤销或者关闭、人民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或者法人成立无效等。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编辑本段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
1.进入
清算程序,成立
清算组织。
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须依法成立
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后,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
执行机关即丧失
权利,由清算组取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为一切
行为。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
监事会依然存在。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自此,即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为清算中公司。
2.限制
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
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
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
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
自由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