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摘要

 行政复议范围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第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首先是行政复议保护的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不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在此之前的行政复议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次是受到行政复议审查的侵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于行政规章的审查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法比过去缩小了行政复议排除事项范围。原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排除事项要多一些,包括:国防、外交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例外。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仅仅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行政复议下一篇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