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在
刑事诉讼中的
法律地位是独立的
诉讼参与人,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
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
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
平等的,他们均服从
法庭审判人员的
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
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
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至于
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
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故仍然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宜,其他称谓都不规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
辩护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事
诉讼法应当充分借鉴人类社会这一优秀的诉讼文化成果,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就是辩护人,并应当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中的
诉讼权利,以便从根本上加大我国刑事诉讼
人权保障的力度,极大地促进我国刑事
司法文明化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