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法律,提出
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28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辩护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辩护人在
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
口供、
串供、伪造、毁灭
证据或者威胁、引诱
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在刑事
诉讼中,辩护人作
无罪辩护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重点查明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事实不是其所为或系诬告、陷害或是错告、举报失实,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对于负责
侦查的机关经过两次
补充侦查的
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人民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
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正当防卫行为或
紧急避险行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的;我国
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某些犯罪,按照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等。
辩护人对被告人作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时,应当提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减轻、
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
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提出若干酌定从轻情节的材料和意见。同时,还可针对具体案情,提出对被告人适用
缓刑、
监外执行等相关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辩护人的职责具有多样性。如具有刑事
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就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已经
追诉的,辩护人应当依法促使公安
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审理,或者
宣告无罪,因
错误追诉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机关予以赔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要求
司法机关坚持
罪刑相适应原则,公正司法;同时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解答其提出的法律上的问题,讲解其在刑事诉讼中的
权利、
义务,为被告人代写法律文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如维护其
申请回避权、
辩护权、
上诉权等,对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纠正的要求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结合办案,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社会效能;等等。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未被指控的其他
犯罪行为,经耐心教育其坦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听从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在这种情形下该怎么办?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应当拒绝为其辩护,同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另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悉了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但是,一旦涉及严重危害
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
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
告知公安司法机关。目前,后一种观点被广泛接受。因为这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形象和
人格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
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但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如确立律师作证
豁免权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