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
辩护人的人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
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
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
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
国籍的
犯罪嫌疑人
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
公民担任
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
监护人不再限定
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
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核实其
身份证明和辩护
委托书。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
缓刑和
刑罚尚未
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
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
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
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
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