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适用机关
我国
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
公民,非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
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
侦查及
审查起诉中,认为孑巳罪嫌疑人符合
法律规定的逮捕
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
受理的
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
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
交付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