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e Process,指
法律为保护个
人权利而制定、认可的各种程序规定。是英美法中表现规范的、正规的执法的法律概念。它意味着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只能按法律确定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
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法律正当程序概念起源于英国
普通法。1354年英国爱德华三世第28号
法令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
答辩,对任何
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
住所,不得
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
继承权和生命。美国
宪法对正当程序也作了明文规定。1791年批准生效的
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
大陪审团提出
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的宣告;受同一
犯罪处分的,不得令其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
危险;在任何
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或财产。1868年批准生效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又将这些保护性规定应用到各州。规定:凡在合众国
出生或
入籍的受其
管辖的
公民,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其公民的
特权,也不得未经正当的
法律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其辖境内,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法律正当程序可分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体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
保证对政府施加限制和惩罚方式的公正性。它要求在任何剥夺自由或财产的
行为发生之前,必须给人以正式通知并提供公正审判的机会。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必须
使用程序性正当程序。它包括聘请
律师的权利,与
证人对质的资格以及由
陪审团进行审判。实体性正当程序是指着
重审查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内容的合
理性。对
立法机关制定法的合理性进行
司法审查,
法院能积极干预政策决策,有权
撤销那些被认为是专横的、不合理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