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
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履行代表职责所享有的
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行使当家做
主权利的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政议政的表现,也是人民代表正确地履行代表职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保障。在法律上保障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各项权利,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在建设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
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集体方式和以个体身份两种形式享有或能够行使的
代表权利主要有:(1)参加或列席会议权;(2)提出
议案权;(3)参加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权;(4)人事
决定权;(5)询问权;(6)
质询权;(7)
罢免权;(8)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议权;(9)
自由表决权;(10)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11)代表活动
组织权;(12)视察权;(13)提议临时召集会议权;(14)
言论免责权;(15)人身
豁免权;(16)履行代表职责时间保障权;(17)
物质帮助权;(18)履行代表职责便利权;(19)
受尊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