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panese Administrative Law,日本
行政法的发展,始于1868年至1873年的明治维新运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搬用了
大陆法系的
法律制度,引进了德国的
行政裁判制度,建立了与
普通法院分离的独立行政
法院系统,由它专门
管辖行政诉讼案件,而且有自己独立的终审
审判权。 日本行政法体系属于大陆
法系。其内容大致包括三个部分:(1)
行政组织法,如《
内阁法》、《
国家行政组织法》、《
国家公务员法》、《
地方自治法》、《地方
公务员法》等;(2)行政作用法,如《行政
代执行法》、《
警察官职务
执行法》、《
土地征用法》、《
国税征收法》等;(3)
行政诉讼法,如《行政不服审查法》、《
行政案件诉讼法》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行政法有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因为美军占领日本,对日本的政治、经济体制按美国模式进行改革,日本的行政
法制体系尤其是行政
诉讼制度受到很大的冲击。根据1946年日本
宪法的规定,行政法
作为整个法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废除了原来从大陆法系学来的行政法院制度。目前,日本的行政诉讼案件同其他案件一样,统一由最高法院及其监督下的各级普通法院
审理。因此,如果说目前日本的
行政法律制度(狭义)还属于大陆法系的话,它的行政诉讼制度已不再属于同一法系,而属于英美法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