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两个前提是:
第一,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
宪法和法律;
第二,必须是出于
本人的自愿。
法定条件是:
⑴申请人为中国
公民的
近亲属;
⑵本人定居在中国;
⑶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
政治避难的
权利等。
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我国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
居所地的县、市
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
外交代表机关和
领事机关。这些机关只是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公安部批准,由办理申请的有关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
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也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程序与申请程序基本相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在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我国《国籍法》也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
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