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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有国籍

摘要

   所谓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两个前提是:

  第一,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法定条件是:

  ⑴申请人为中国公民近亲属;

  ⑵本人定居在中国;

  ⑶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权利等。

  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我国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这些机关只是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公安部批准,由办理申请的有关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也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程序与申请程序基本相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在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我国《国籍法》也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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