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rnal Effect of Obligation,指债对于债的
当事人之外的
第三人的
法律效力。债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为
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承认。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指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该第三人虽然不是债的当事人,但可依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
权利。(2)
债的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债的保全制度可以使
债权人在特定
条件下以其
债权对抗特定的第三人,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
撤销权。(3)出租人将租赁物
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时,租赁关系仍然对该第三人有效,即所谓的
租赁权的
物权化。(4)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以
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而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行为。不法侵害债权发生后,债权人可对侵害人提起
损害赔偿之诉。该理论使债权的效力扩及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5)债务人依
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对第三人的
义务,指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应负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依
合同法的原则给予赔偿。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一般指基于
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关系而应受保护、照顾的人,例如债权人的
近亲属、受雇人等。 债的对外效力虽已得到广泛承认,但由于第三人仅在特定情形才受
债的效力的影响,故在
决定债的效力所及于的第三人时,应根据具体的债的关系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