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son of Exemption,又称“免责原因”。指
作为一般原则之例外而适用的,在不履行
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
义务或实施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有损失时,可以使
行为人免于承担
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况。一般既不是指受害人原因,也不是指
第三人原因,而是特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原因,传统
民法中主要是指
不可抗力,
现代民法中还包括了
情势变更,但不可抗力既可
免除违约责任,也可免除
侵权责任,而情势变更主要适用于
违约责任,对
侵权责任一般不适用。应注意免责理由不同于免责
条件,后者的范围广,分为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的免责条件,其中法定的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外,还包括基于
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如
意外事件、受害人的
过错、第三人的行为、正确
执行公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法律允许的自力救助行为、
受害人同意的侵权行为等;约定的免责条件是当事人依合意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任意情况,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