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ayed Bankrupt Claims,指其他
破产债权已由
破产财产受偿完毕尚有剩余
财产时,才可依
破产程序受偿的
债权,为
破产债权之一种。劣后破产债权是英美法
国家的
破产法所规定的一种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破产人的
配偶的财产
请求权,依约定而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请求权,
罚金、
罚款及
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和
破产宣告后的利息请求权等,它只有在其他所有的破产债权已受足额
清偿后,才可依破产程序受偿。日本受英美破产
立法的影响,1952年修订破产法时,也专门规定了7种劣后破产债仅:(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破产宣告后因
债务不履行而发生
损害赔偿及
违约金;(3)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4)罚金、罚款、刑事
诉讼费用及
追缴金;(5)无利息债权的中间利息;(6)附有不确定
期限之无利息债权,其债权额与估价额间的差额;(7)金额及存续
期间均确定的定期金债权,以各期定期金为基础计算的中间利息合计额。多数大陆法国家的破产法无此规定,中国破产法也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