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又称“
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其
住所或
居所,或者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的
状态满一定
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得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制度。这是现代各国
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与失踪
公民相联系的各种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其
财产权益,
近亲属、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中国民法规定的宣告失踪的
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即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与失踪人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告,期满后宣告失踪。失踪宣告的效力是,发生
财产代管关系,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近
亲属代管财产,并从代管财产中支付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维持民事
法律关系的稳定;但失踪人并不因失踪宣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影响其
人身关系,当被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后,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
撤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