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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撤销权

摘要

Right of Bankruptcy Revocation,又称“破产否认权”。破产清算人对于破产人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间内所为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撤销的行为加以否认,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为采用破产不溯及主义的各国破产法所规定。中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规定了清算组的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因客体的不同分为故意撤销、危机撤销和无偿撤销。故意撤销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明知其行为有害于破产债权人仍实施的,破产清算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危机撤销指破产人在停止支付破产申请后或者在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有害于破产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破产清算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破产撤销权的特征如下:(1)它的客体只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为限,法律明文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在此限;(2)它是破产法赋予破产清算人的一项权利,破产清算人只能以诉讼的方式对可撤销行为之相对人或破产人行使撤销权;(3)除了有民法规定可以撤销的原因以外,破产清算人主张撤销权只能以破产人在破产临界期间内所为之有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为限;(4)它可以有效地追及于恶意财产转得人,破产人可撤销之行为让与的财产的恶意转得人不以一次或一人为限,均受影响。破产清算人向法院主张破产撤销权,经判决确定后,发生两个效果:(1)相对人对破产财团负恢复原状的义务;(2)破产财团由相对人取得的对待给付也应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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