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Bankruptcy Revocation,又称“
破产否认权”。破产
清算人对于
破产人在
破产宣告前的临界
期间内所为有损
债权人一般利益的
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
撤销的行为加以否认,申请
法院予以撤销的
权利。它为采用
破产不溯及主义的各国
破产法所规定。中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规定了
清算组的破产
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因客体的不同分为故意撤销、危机撤销和无偿撤销。故意撤销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明知其行为有害于
破产债权人仍实施的,破产
清算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危机撤销指破产人在
停止支付或
破产申请后或者在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前的
法定期间内所为有害于破产
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破产清算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破产撤销权的特征如下:(1)它的客体只以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为限,
法律明文规定无效的
民事行为不在此限;(2)它是破产法赋予破产清算人的一项权利,破产清算人只能以
诉讼的方式对可撤销行为之相对人或破产人行使撤销权;(3)除了有
民法规定可以撤销的原因以外,破产清算人主张撤销权只能以破产人在
破产临界期间内所为之有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为限;(4)它可以有效地追及于
恶意的
财产转得人,破产人可撤销之行为让与的财产的恶意转得人不以一次或一人为限,均受影响。破产清算人向法院主张破产撤销权,经判决确定后,发生两个效果:(1)相对人对破产财团负恢复原状的
义务;(2)破产财团由相对人取得的对待给付也应负恢复原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