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gnition of Belligerent Community,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外国政府或本国
中央政府承认内战中的反政府一方为
交战团体的
行为。外国承认交战团体主要是为了保护在该交战团体占领的地区本国和本国
公民的权益。中央
政府承认则是防止内战趋于残酷和
免除对反政府者行为的国际
责任。承认的
条件是:(1)在一定的政治组织或军事组织领导下进行军事行动,已发展成内战和普遍敌对行为;(2)反政府一方占领一部分
国家领土,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3)反政府部队遵守
战争法规。对于承认交战团体的外国而言,一些学者认为还必须在交战团体占领地区有需
要保护的权益。承认交战团体是
国家可以
自由衡量的政治行为,可以采取
明示的或
默示的方式,也可以
撤销。如果本国政府已首先承认,交战团体当然成立,不再需要外国承认。承认的效果主要有:(1)被承认的团体取得战时一方地位,具有
战争法上的
权利和
义务,其战斗人员享受正规战斗人员待遇;(2)被承认的团体应对其控制地区内发生的
事件负国际责任,其反抗的本国政府则被解除此种责任;(3)承认交战团体的外国应对内战双方保持
中立,承受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认为,在
战争持续
期间和在某些事项上,在与承认它的其他
国际法主体的关系上,交战团体具有某种
国际法主体资格,在其控制区内行使事实政府的
权力,可与承认它的国家或
国际组织进行交往和缔结国际法上有效的
协定。但是,这种承认的性质与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不同,通常都是暂时的和有限的。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南美西班牙殖民地反对宗主国的斗争中,后在美国南北战争中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制度,在现代国际生活中较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