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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时效

摘要

  仲裁申诉时效是指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未提出申请的,即视为放弃了申请仲裁权利。申诉可分为劳动仲裁申诉、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诉。

  1、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劳动仲裁权利的先决条件,即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时,就有可能丧失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是对于刑事申诉提起的期限和次数,该法却没有规定。2002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所作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的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对申诉的次数也相应地作了限制。而对于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申诉,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法律尚未对向检察机关的申诉做出时效限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做出了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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