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诉时效是指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
当事人,应当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未提出申请的,即
视为放弃了
申请仲裁的
权利。申诉可分为
劳动仲裁申诉、刑事申诉、民事
行政申诉。
1、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劳动
仲裁权利的先决
条件,即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时,就有可能丧失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可以向
人民法院或
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是对于刑事申诉提起的
期限和次数,该法却没有规定。2002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
民法院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所作的
司法解释,规定了向
法院提起刑事申诉的期限为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对申诉的次数也相应地作了限制。而对于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申诉,却没有相应的
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
裁定,认为有
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目前法律尚未对向检察机关的申诉做出时效限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做出了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
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
审判人员在
审理该
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