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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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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的概念编辑本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后,将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文字,发给双方当事人作为凭证的仲裁文书。这种调解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最常用的法律文书。它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在劳动仲裁机关主持下达成协议而制作的。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调解书格式及制作要求编辑本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格式一般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名称、结案的方式、案件的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

  (2)正文。正文是这种调解书的最重要的部分。在正文中要写明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责任、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承担,以及其它事宜。

  (3)尾部。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署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制作要点编辑本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用来记明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劳动争议协议的法律文书。

  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调解应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从而结束争议。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这不仅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要求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也要先行调解。但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具有本质的不同:

  1.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发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作出裁决前,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发生在劳动争议产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前。

  2.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不一定产生调解结果,形成调解结果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经过仲裁程序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必须以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前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必须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所谓合法,是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经仲裁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的,可以基于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六,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载明当事人姓名、地址、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当事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申诉理由及请求事项:主要写明申诉书答辩书中关于申诉理由、请求事项及答辩理由、请求事项的内容。这一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主要反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所在,同时要写明有关证据

  3.调解协议的内容:这一部分主要是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填写。这一部分要写得具体、详尽,以免发生争执和歧义,致使将来无法履行。

  4.仲裁费的负担,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须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公章。调解书一式三份,由申诉人、被诉人、仲裁委员会各存一份。

仲裁调解书范文 编辑本段



苏州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1997)苏仲字第3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山塑料制品厂
地址:苏州市天山路5号
委托代理人:牛绳,苏州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光明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丁蜀镇三里坡
法定代表人:夏天,女,35岁,经理
申请人称:1997年5月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塑料管购销合同后,申请人依约交货,被申请人收货后拒付货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付款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辩称,拒付货款是因为申请人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规定而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并终止履行合同。
本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受理此案,经双方共同选定,由李向阳仲裁员仲裁本案。
现查明:双方于1997年5月10日订立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塑料管2000根,内径为6厘米和8厘米各半,每根50元,5、6月份各交货一半,货到付款。申请人于5月份所交货为5厘米和6厘米各500根,被申请人收货后未付款。此合同有效,双方均未完全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按合同所交货物,被申请人按合同价格付款,共计25000元;不符合同的货物,由申请人拉回。
(二)合同约定而双方未履行部分,由双方按合同继续履行。
(三)本案仲裁费5000元,申请人承担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2000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与裁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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