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甲方:
乙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户籍:
乙方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
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本着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
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竞业限制范围与
期间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
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三年内(自
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三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二、补偿金的支付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按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月支付额为:人民币/年;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方式为:领取、汇付或其它。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
提存,
视为乙方领取。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人民币,乙方因违约
行为所获得的
收益应当还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2款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列各项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或者甲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4、因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四、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
(3)甲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五、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