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 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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