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子,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第某中学学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街1号某某局1楼1栋单元102室。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公司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1号某某局1楼1栋单元102室。
被告张某父,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某某局干部,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某某南大街5号11栋2单元501室。
诉讼请求
1、依法将抚养费由500元增加到11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是被告(父亲)与刘某某(母亲)之子。被告2006年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刘某某离婚,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民一初字第某某号判决书,判定原告由刘某某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刘某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项内容维持原一审判决。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一名中学生,正在处于身体、学习迅速成长和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一定的生活学习费用,仅靠作为父亲的被告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是远远不够的。而被告作为国家干部,其收入每月达到3750元。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拿出其收入的20%至30%作为原告的抚养费,即每月750元至1125元,一直到原告具有独立生活能力。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被告对原告的抚养费。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桥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子
2007年10月12日
原告:李小亚,女,199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9号 小区 单元302室。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张娟,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9号 小区 单元302室。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大力,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经七路109号 小区 单元102室。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女儿,2005年6月7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收入,但是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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