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追究
取保候审的
保证人的
责任的
权力:人民
检察院发现
保证人没有履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义务,对被保
证人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
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
罚款决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
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一条 附注: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
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