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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权力

摘要

人民检察院通知执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附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附注:《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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