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通知
执行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
权力:人民
检察院对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
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
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附注:《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
决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
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
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
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附注:《刑事
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