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严厉禁止卖淫、嫖宿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
对卖淫嫖娼者,国家的处罚有: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警告、责令其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
3、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4、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
5、嫖宿不满14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6、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者,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它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7、对强迫他人卖淫者,法律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嫖娼行为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然后再收教6个月。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1号公布)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对卖淫、嫖 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 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收容 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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