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通知是将被继承人死亡和继承开始的法律事实告知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产的保管是指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
1、意义
因为惟有权利人明悉继承已经开始,才能决定是否接受继承或受遗赠,才能依法行使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有的继承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事实,因此,法律要求一定的公民或组织负有为继承开始的通知义务。
2、人员
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方式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采用何种具体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现实生活中,只要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组织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即认为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的方式法律在所不限,如书面、口头、公告、电话、电报、互联网等,凡是能够迅速到达被通知人的方式均可。
遗产的保管人,是指对死者的遗产负有保管和管理之责的人。遗产的保管即是对遗产的保存和管理,应由确定的遗产保管人负责进行。而对于死者遗产的保管人的确定,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继承开始后,存有死者遗产的人为遗产的保管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继承开始后,负有对遗产妥善保管义务的,首先应是存有遗产的人,他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其他的人,如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债务人或其他接受委托保管财产的人、出赁财产的承租人等,他们都属于法定的遗产保管人。
第二,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本人生前占有的财产,应当由谁保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多数学者认为,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的保管人,继承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共同负责对遗产的保管,也可以协商推举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委托其他人作为遗产保管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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