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
犯罪行为,维护
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同时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
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
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
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
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
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
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
犯罪分子,
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
证据的,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
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