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关系的效力
保证的效力分为两个方面:①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②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指债权人因保证合同之债而获得请求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责赔偿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等效力。其中,最为主要者就是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因保证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包括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中,一旦债务到期未偿,债权人就可以同时或先后向保证人和债务人提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一般来说,债权人无需将债务人的违约通知保证人。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采取一切补救手段后仍无法清偿时,才能对保证人提出清偿请求,并且债权人还须向保证人发出违约通知。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属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