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
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
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
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即使中国
司法机关接受外国
司法机关的请求,协助他们调查
取证、查缉
罪犯,也应按照中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中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极不完备的。中国1979年颁布、1997年修改并实施的
刑法和1979年颁布、1996年修改的刑事
诉讼法,只有7个条文涉及涉外刑事诉讼问题。 这些条文只是对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涉外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这种状况与中国不断深入进行的改革开放形势和涉外刑事诉讼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极不适应,
国家很有必要加强涉外刑事诉讼方面的
立法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进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
司法部颁发的部门
行政规章。这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行政规章目前约有20多种,其中除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系统规定了
涉外刑事案件程序外,其他均是对个别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