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Criminal Action,含有
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
刑事诉讼。具体是指
国家侦查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
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
诉讼活动。依照中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类
犯罪属于涉外刑事诉讼。(1)在中国领域内,
外国人犯罪(包括
无国籍人,下同)或者中国
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
权利的
案件;(2)在中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情形的中国公民犯罪和外国人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3)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案件。但享有
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涉外刑事诉讼除应遵循中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涉外诉讼的特有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
法律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2)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外国人在中国参加刑事诉讼,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3)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即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
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信守。在诉讼中依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4)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即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
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但应当为外国公民提供
翻译和外文译本,译文本不加盖
司法机关印章,以中文本为准。(5)指定或委托中国
律师参加诉讼原则。即外国公民需要
委托辩护人或
代理人时,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不得委托外国律师参加诉讼。
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
审判管辖的规定,由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对外国
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
拘留、
逮捕等
强制措施后,应当允许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探视。还应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信。未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法院在审理
期间依法可以
决定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