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
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
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3、
人民法院拥有
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
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
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
查封、扣押的
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
司法工作人员、
诉讼参加人、证人、
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协助
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
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
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
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
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
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