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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遗嘱公证

摘要

   遗嘱公证遗嘱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书(可由公证员代为书写);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4、年纪偏大的或有重病在身的应提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已婚的应写明配偶的姓名、婚姻时间、生存状况);

  3、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7、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盖章或捺指印,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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