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立遗嘱人的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身份证件;
2、遗嘱书(可由公证员代为书写);
3、遗嘱涉及的
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
产权凭证的
财产的产权
证明;
4、年纪偏大的或有重病在身的应提供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证明;
5、公
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的
婚姻状况(已婚的应写明
配偶的姓名、婚姻时间、生存状况);
3、遗嘱
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
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
共有、抵押等);
5、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6、有
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
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7、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盖章或捺指印,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
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