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律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对于促使律师自觉遵守执业规范,正确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律师社会声誉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建立律师的民事赔偿制度,还有利于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律师工作中的失误,拓展律师业务,巩固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的损害赔偿,其实质就是民事损害赔偿,因此应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即:
1.律师必须实施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指律师实施侵害行为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3.律师的侵害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而且律师的侵害行为与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律师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5.律师的侵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
根据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律师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国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