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
法的遵守的原因和意义编辑本段
第一、出于功利的原因,对有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守法可以获得好处。
第二、出于惧怕的原因。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守法是为了避免受到法的追究亦即避免法的制裁。
第三、出于习惯的原因。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从它们一成立或一
出生起,就被要求服从法或被教导服从父母、权威和法,逐渐形成守法的心理和习惯。
第四、出于法的意识的原因。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与现行
法制相协调的法的意识,这种意识使得他们能自觉地守法,使自己的与法有关系的活动或
行为具有合法性。
第五、出于
道德的、
正义的、契约的、舆论压力的原因。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他们把是否守法看成是否道德、是否正义、是否合乎社会契约、是否能赢得社会舆论的事情。
法的遵守或守法虽然是一切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但并非在一切
国家都存在普遍的守法。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守法的主体是不同的。
在专制制度下,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奉行的信条是:“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就是说,君主
立法,官吏执法,百姓守法。在这样的社会,守法的主体主要是甚至只是黎民百姓。
在资本主义社会,情况有很大改变,讲究人人在法面前
平等,包括
国家机关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只是由于这是一个资本万能的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
决定了事实上不能真正做到守法的平等,难以实现真正普遍的守法。
在社会主义社会,守法的主体应当是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这里讲的组织,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也包括一切
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这里讲的个人,包括一切人,从普通
公民直到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中国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
1、法本身要便于遵守。
第一,法要具有可行性。行不通的法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
第二,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实效,不仅仅是为了好看。仅仅为了表现人家有的法我们也要有,以表示我们也是
法治国,但实际上在立法时对有的法或法的规定就没打算去很好地实现,这样的法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
第三,法本身要科学,要协调统一,要明白易懂,能够为人们特别是为
律师、
法官和其他法的工
作者所清楚地理解,如果法的规定相互矛盾或不好理解,必然不可能都得到普遍遵守。
第四,法须公布,
不溯及既往。不加公布的秘密的法不可能获得普遍遵守,昨天的人们无法用今天的法衡量昨天的行为,今天的人们无法用明天的法衡量今天的行为。
2、执法、
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和
司法。
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能正确理解法的内容、含义和精神,正确实施法。另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本身要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执行和适用法。再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要能准确地运用法处理问题和
案件。
3、公民要自觉守法。
法的实现,需要尽可能依靠公民自觉遵守,把守法变为自觉的行为,从而使法的遵守获得可靠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4、干部要带头守法。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干部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一切干部都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而不应当是人民的主人,更不应当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在我们的国家,干部的职责,主要就是依法办事,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带动广大群众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