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可见,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3)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它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4)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得到批准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