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通过保护占有,可以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利用秩序,因此在通常情形下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一、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一是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恶意占有人则无。二是在承认取得时效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立法例中,善意占有可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能因时效取得所有权。三是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占有的区分标准
第一,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动产与不动产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可以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例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无效时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
第二,在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中,对各种有权利的占有加以保护是应有之意,对无权利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加以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对无权利甚至非法的占有的保护可以借用不少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如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无权占有的事实给予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维护对物之利用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第三,我国《物权法》对无权占有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并对这两类占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没有占有的权源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