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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后离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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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离婚编辑本段


   再婚后离婚的后果有哪些,在实践中,再婚后离婚的影响有:

  1、人身关系法律后果

  离婚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因此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并排除不得再婚的限制.

  2、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和赔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财产分割时,如一方对夫妻感情上破裂有过错,负有主要责任,即出现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封建思想等等。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割一些财产,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呢?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即通常一方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这也不是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结婚未满8年,但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3)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怎么办?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存在的的抚养义务,虽然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但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一是生活确有困难,二是离婚所带来的生活困难,自己确实无力解决;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的能力;四是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既要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又要考虑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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