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
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
当事人通过串通投
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
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
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
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
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
法院作出
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
牵连犯有贿赂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
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
犯罪行为,因无
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