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
公司的一切
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
财产的程序。
依照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
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
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其程序为:
1.成立
清算组。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
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
民法院应当
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
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
(4)清缴所
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
债务;
(6)处理公司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
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财产能够清偿
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
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2)所欠税款;(3)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
决定,或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