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
民法院认可的,人民
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
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
权利人同意
处分了有
财产担保的债权或
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
债务人
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
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
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
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