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外的和解
实践中,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
当事人之间就和解事项开展法庭外
谈判,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破产法的
法律政策应该是鼓励当事人开展企业拯救。因此,承认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自行和解,经
法院认可后具备相当于法庭内和解的效力,体现了对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体现了
立法者鼓励和解和重视企业拯救的政策。而且,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也有利于节省
司法资源。另外,为防止滥用庭外和解和侵犯部分
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
和解协议的法庭外成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
条件:(1)必须经全体
债权人一致同意;(2)不
损害有
担保债权人的权益;(3)经
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破产法规定,人
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
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裁定认可,并
终结破产程序。
法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与经由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其以后的
执行或终止执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