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
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组织的变更是指保险
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保险法第82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
注册资本;③变更
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营业场所;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⑥修改
公司章程;⑦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
股份10%以上的
股东;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
董事长、总
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
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组织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的消灭。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
保险业务
许可证。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解散。保险法第85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指出,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
撤销。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
破产。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
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
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
保险公司终止时的清算。保险公司可因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解散。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由
股东会成员组成清算组,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确定清算组成员。
保险公司可因
违法行为而解散。保险公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可因破产而解散。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
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为了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同时,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
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