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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摘要

 受理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是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说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提起程序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法虽然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同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如下专门规定:
1、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权利包括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这些权利包括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种终局裁决的主要理由是:行政区划的勘定和调整确定,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的决定;对于征用土地确定的上述权利,征用决定权限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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