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
行为;(2)因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
公务员身份实施的行为,总是与
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应当
视为职务行为、所属行政机关的行为,最终属于国家的行为,一切
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国家。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行使的是其
民事权利或者其他
公民权利,并不是行政职权;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的权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其
意思表示是
自由的,不受
行政法规则的约束;而且,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因此,
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其个人的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三)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是对自己的
侵权,
过错在于
本人,后果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学理上多借鉴
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其中,需要提出的问题是:
1、
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
违法原则,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不可抗力。故国家对不可抗力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三人过错。因
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上的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我们认为,在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主要原因的情况下,不具备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产生国家赔偿问题。如果损害的发生,第三人有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过错--
违法行为,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确定国家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