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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要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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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件的意义和机能编辑本段



  1、定义: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

  2、历史渊源:

  (1)成要件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中的corpus delicti概念。即一般纠问中所应确认的犯罪事实被称为corpus delicti,它意味着舍弃了与行为人联系后的一种外部的客观实在。

  (2)18世纪末,科林(Klein)在他的《普通德国刑法纲要》一书中,将delicti 翻译成Tatbestand一词,日本学者将Tatbestand译为构成要件。但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3)将构成要件运用到实体法上,是施蒂贝尔与费尔巴哈的功劳。

  (4)真正形成构成要件理论,是20世纪初的事情。

  3、构成要件与相关术语的关系。

  (1)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的关系:有争议。

  多数学者认为,故意过失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构成要件就是犯罪类型(德国)。

  部分学者认为,故意过失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有责性),构成要件不是犯罪类型(日本部分学者认为)。

  (2)构成要件与法律条文的关系:理论上有分歧。

  少数人认为,分则各本条的前半部分是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后半部分是刑罚的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律条文是完全统一的,法律条文就是构成要件。

  多数人认为,相当多的法律条文需要解释,构成要件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通过解释所得到的观念形象。

  (3)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比较明确,无论采用何种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都不等于犯罪成立条件。

  3、构成要件的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

  (2)犯罪个别化机能。

  (3)违法性推断机能。

  (4)故意规制机能。

二、构成要件理论编辑本段



  1、概念(狭义):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时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的理论。

  2、构成要件理论关注点: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的关系。

  3、学说分类:

  (1)行为构成要件说:切断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的关系。

  (2)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属于违法类型。

  (3)违法有责类型说: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

  4、行为构成要件说

  (1)创始人: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纯粹形式的、记述的、价值中立的行为类型。这种意义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变得明确,以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

  判断: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也与违法性没有关系,是典型的行为构成要件说。

  (2)威尔兹尔:坚持贝林格的行为构成要件说,对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做了更为清晰的说明。认为构成要件包含了主观要素(特别是故意、过失)与规范要素。

  (3)日本学者曾根威彦: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不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而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4)对行为构成要件说的评价: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没有关系,为什么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能成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客体)呢?

  4、违法类型说

  (1)代表人物:Mezger(梅兹格)。违法是指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构成要件则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特别处罚的类型性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东西。从此意义上说,构成要件是违法的类型,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这一学说从实质性、价值性上理解构成要件。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的要素也好,规范的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2)违法类型说分为两种立场(依是否包含故意过失)

  A、故意过失只能置于构成要件之外,作为责任要素考虑(承认故意规制机能,否定犯罪个别化机能)。

  B、故意过失包含于构成要件,同时是违法性要素(肯定违法推定、犯罪个别化机能,否认故意规制机能)。

  (3)违法类型说内部分歧: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是什么关系?

  A、新构成要件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例外情况下阻却违法性(梅兹格)。采用违法类型说的学者,大多采用此立场。

  B、消极构成要素理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融为一个“不法”的总的构成要件,即构成要件不是独立的犯罪要素,而是存在于违法性中。(正在德国消亡)

  5、违法有责类型说

  在日本是有力的学说。

  (1)小野清一郎:犯罪的实体是违法的行为、行为者对此负有道义上责任的行为,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类型。但是要成为可罚的行为的话,要要依据特殊的刑法各本条的规定。

  (2)团藤重光:认为故意、过失是作为有责类型的构成要件的要素。

  (3)藤木英雄、大塚仁、大谷实等人也持上述观点。

  (4)存在的疑问:

  A、认为故意过失既是违法要素,也是责任要素,就丧失了区分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意义。

  B、按此说法,应根据构成要件推定责任的存在,而不是根据有无阻却理由确定责任的存在。

  (5)为避免缺陷的改进:

  西田典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责任构成要件符合性-责任阻却。

  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有利于实现保障机能。

  构成要件区分为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有利于维持个别化机能。

  具备违法推定机能、责任推定机能,有利于实现诉讼法的机能。

  有利于解决假想防卫与共犯问题。

三、构成要件的分类编辑本段



  (一)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1、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大塚仁

  2、区分标准

  刑法分则以及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基本的构成要件。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共犯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而形成的要件,就是修正的构成要件。

  3、疑问: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似乎存在一种不应该存在的“但书”关系:故意杀人罪没有杀人也构成犯罪。修正的概念容易使人认为只有未遂犯、共犯的构成要件是正确的构成要件等。

  (二)关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1、代表人物:Welzel (威尔兹尔)

  2、区分标准:

  关闭的构成要件:刑罚法规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的表示出来了。

  开放的构成要件:刑罚法规只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当时补充。

  3、疑问:

  (1)开放的构成要件概念,现在已基本被否定。原因:

  肯定开放的构成要件,意味着否定其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之外寻找违法性的根据,损害其保障机能。

  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实际上将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要素,从构成要件转移到违法性中去,从而将其排除在故意的认识对象之外,不妥当。

  (三)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

  1、代表人物:Roxin

  2、区分标准:

  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有:行为主体、构成要件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关系。

  属于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内心经过等内心态度。

  3、疑问:

  上述分类不是对构成要件的分类,而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故意过失是否是构成要件要素,仍然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四、构成要件要素编辑本段



  (一)概念:作为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的要素,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二)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要素。只有承认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学者,才承认这种分类。

  2、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3、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不要求法官补充的价值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规范:需要法官根据规范进行补充判断、自由裁量的要素。

  4、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积极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符合的要素。

  消极:例外的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五、构成要件符合性编辑本段



  1、概念: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2、区分三个概念: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事实(构成事实);构成要件符合性。

  3、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或者说是用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基准进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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